龚律师:
我哥在一企业工作了13年。因企业效益不好要裁员,他于2006年5月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单位付我哥7590 元经济补偿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企业不再帮他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包括领取经济补偿金前的时段)。现我哥认为当时单位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而且终止劳动关系前不帮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违法。请问,我哥为此能向法院起诉吗?
读者 小 莫
小 莫读者:
首先,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有相应的规定,如果你哥当时清楚而自愿少要经济补偿金,则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视为合法有效。但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企业仍负有为你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免除,这条款因违法无效。但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这个合同总体的有效性。
其次,合同签订已过2年多,你哥与企业也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现在你哥反悔协议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你哥与企业因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发生争议,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必经程序。由于你哥没有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现再申请仲裁委会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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