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多年的“最低工资”制度有望增加新的内容。近日上海正酝酿建立最低薪酬制度,即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增加“最低社保缴费”和“最低福利津贴”两项内容。
记得在去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天下,他说,如果按照最低工资要达到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国际通行标准,那么“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可见,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因此,最低薪酬制度不仅能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更为重要的是,能为他们兑现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机制。
笔者觉得,尽管政府建立最低薪酬制度很务实,也很有必要,但是,就目前形势而言,它还存在一些困难。比如说,早在2004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发了《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起最低工资标准,但从执行情况来看,并不十分理想。在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天性面前,不是拒不执行,就是软抵制——延长工作时间、以包吃包住为名等方式,变相压低工人工资。
必须承认,制定最低薪酬制度的本质,是政府对劳动力价格进行干预。如果从市场经济的视角判断,政府通过制定最低薪酬制度的方式,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确不是最优选择。因为干预劳动市场,可能会人为破坏市场资源的配置功能和效果。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本书里,也印证这样的看法。他认为,工资的形成还是应该遵循自由市场原则,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工资水平,劳动者不仅不会拿到高工资,也会助推通货膨胀,进而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稳步运行。
如果再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现实的国情决定了最低薪酬制度,只能作为一次优选择,而不能成为改善劳资关系的法宝。众所周知,与西方实行最低工资的国家相比,国内的情况有着很大差别,在就业市场结构性矛盾仍很突出的背景下,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不但不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工人,还会造成大批劳动者失去手中的工作,从而会直接误伤弱者的切身利益。
总而言之,无论是专家学者以及媒体舆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还是最近上海酝酿的最低薪酬制度,都是从维护劳工权益角度来考量的,而缺少站在宏观的层面上,来进行更加宽泛的思索。笔者以为,政府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公共政策,倒不如在提高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以及改善集体谈判地位上多做点文章。譬如,健全企业工会制度,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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