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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发展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写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际


 HRDM.net 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网 郑功成 《中国人大》
  三、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合法权益的侵犯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经发生过该法是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还是只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争议。我一直坚持《劳动合同法》应当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但同时认为在现阶段确实需要更加关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因拥有用人自主权而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虽然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但在劳动力资源严重过剩的背景下,劳动者的地位必然持续弱化。在全球化条件下,劳动关系中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更是加速形成。尽管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愿打愿挨”的平等关系,但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掩盖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即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选择劳动者的主动权明显地要大于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主动权,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对劳动者的约束力明显地要大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约束力。因此,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都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目的。对中国而言,《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因为劳动者在现实中权益受损害的现象较为普遍且严重,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有损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的劳动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等被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任意侵害,由于劳动合同不规范而导致的民事纠纷与法律纠纷也在大幅度增长。今年6月被揭露出来的发生在山西的洪洞县黑砖窑事件与广东的河源事件等一系列以暴力奴役民工或者殴打民工的恶性事件,更表明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维护正义底线的第一块基石。因此,通过《劳动合同法》来规范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行为,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既是这部法律的现实使命,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制约任意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发出的强烈信号。

  当然,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不保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更不意味着侵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只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非法要求,凡劳动者损害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劳动合同法》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条款中作出明确阐述并具体化在其他章节的条款之中的。尽管法律目的条款中未提到保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但它事实上已经将保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合法权益的精神蕴涵在其他条款之中,如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可以在一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等,均体现了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合法权益的保护。可见,《劳动合同法》虽然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构成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合法权益的侵犯,更不是对劳动者的偏袒,而是基于劳动者弱势地位及现实中对劳动者权益损害严重的情形做出的强调。

  根据《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者可以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自由择业、付劳获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等,都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这些权利的明确规范,既为劳动者享受这些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为执法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劳动法制的健全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配套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行为及其实质内容进行了规范,但要真正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例如,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必须依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才会有具体的标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还需要有劳动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再如就业不平等或者歧视问题,还需要在《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作进一步的明确。如果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劳动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可能难以全面得到贯彻实施。

  与此同时,劳动关系作为能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更表现出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因为我国还在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用工形式的出现,使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如何处理转型期间复杂的劳动关系及灵活的用工形式,曾经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难点。建立在正规且稳定的就业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是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较好规范的。但各种非正规的、不稳定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和一人受雇多处等现象,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却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中虽然对此已经有了原则性的规范,但还必须通过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来细化,这种细化还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才能与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保持适应。

  可见,不能指望《劳动合同法》就可以解决现实劳动关系及劳动领域中的所有问题,这一法律制定后不仅迫切需要广泛宣传以达到让所有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劳动者全面了解并运用的目的,而且还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能够适应现实劳动关系灵活性的实施细则来详加规范,《劳动合同法》亦需要在实施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完善。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是完成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全部任务,而只是完成了根本或基本任务而已。

  总之,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是我国劳动领域的重大事情,也是现阶段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立法事件。《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将能够矫正失范的劳动关系,平衡失衡的劳动关系,在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走向合作与双赢,最终实现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一部符合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利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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