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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妥善处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信托、代理关系,即股东与信托——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忠诚于股东并勤勉尽职,董事会如何有效激励和监督经理,以及如何平衡公司各相关者利益关系的问题。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际间企业的联合、重组、投资的范围和规模越平越大。1998年,由西方发达国家组成共同制定一套公司治理结构的标准和准则。经过专门委员会一年的工作,在总结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重点分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公司治理问题的基础上,于是1999年5月通过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这一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
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2.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公司治理框架应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在创造效益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良好财务状况而积极地合作;
4.治理结构框架应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经营状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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