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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劳资关系理论>公司社会责任与社会标准认证

  日期:2005-01-14 00 作者:彭光华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2004年第五期
  ISO9000和ISO14000等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标准,在中国加入WTO后已为国内熟悉,也有很多企业已通过认证。另一方面,社会(劳动)标准(SA8000较具代表性)虽早在1998年就被介绍到国内来,迄今却并未得到广泛的认知。但是,随着社会责任国际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简称SAI)在中国业务的开展,其制定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 (Social Ac-count ability Management Sys-tem 8000)受到各方面关注。
  本文着眼于对公司社会责任、社会标准认证的客观把握,即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背景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社会标准认证的一些问题做出基本判断。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背景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或SRI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近年来在欧美被广泛议论。为正确认识公司社会责任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标准认证问题,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历史背景。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背景(其中涉及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比较复杂,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市民运动、公司治理论、经济全球化。
  (一) 起源于市民运动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
  考察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我们不能不联系到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发生在各国的市民运动,尤其是消费者运动。因为现在从事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社会标准认证机构大多是在市民运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公平劳工协会( Fair Labor Association,简称FLA)与工人权益联盟(Workers Rights Consortium,简WRC)都是从以大学为基础追究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消费者运动开始的,现任FLA事务局长的Rut Tufts是当时消费者运动的领袖人物之一,而现任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SA8000标准的制定机构)主席的Alice当时是反对越南战争的和平运动分子。
  发生在西方社会的消费者运动和其他市民运动,本身带有一种人文主义理想的色彩,其前提是一个具有一定程度的财产和教养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所以考察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作为市民运动的背景,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由于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市民社会,进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社会基础十分薄弱,因此,客观来讲,我们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运动还只能处在被动参与并利用的阶段。
  (二)公司治理论与公司社会责任运动
  公司治理改革论始于英国,分为经营责任论和企业繁荣论两大流派。其中,企业繁荣论的主张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美国圆桌会议声明(1997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报告(1998年)和日经联国际特别委员会报告(1998年)都吸收了企业繁荣论者的主张,即:企业的目的在于企业事业的不断繁荣,而企业的繁荣通过强制措施是不可能实现的,而要注重沟通与协调;好的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充分照顾到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以形成团队合作,而不是只注重公司自身利益。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近年再入高潮也是受到公司治理论的影响。其中站在股东及消费者立场的主要要求经营的透明度、对股东的说明责任以及经营者的伦理道德。而站在劳动者立场的则主要要求职工参与,比如SAI就重视公司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沟通,要求企业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并保证不对提反对意见的劳动者进行歧视或处分。
  (三) 全球化对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影响
  冷战结束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促进资本的流动先后都缓和了对控股集团及大型店铺的管制,这就促进了公司的集团化和大型化,同时这种扩大了的资本又在政府的操作下开始向外扩张。
  但这种资本的扩张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又形成了对劳动的压制和剥夺,造成劳资力量对比的失衡,带来贫穷的全球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又重被提起,与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及劳工运动互为支援,形成一种颇具规模的追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
  其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主要有两种手段,第一个是国家的法律,第二个是劳动者组织或代表与企业进行的集体谈判。但是,与跨国公司的势力增长相比,许多国家政府的势力在不断地减弱。有些国家即使有很好的劳动法,政府却没有资本来落实劳动法,只能把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而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企业为求降低成本扩大利润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劳动法,有的甚至做出雇用童工、低于最低工资、欠薪等明显违法的事情。对此,有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经济 ”,放松了应有的监督和制裁。
  因此,跨国公司要求自己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维护当地的劳动法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的代行。但是,它的目的不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是应付消费者运动、尤其是不买运动。

  二 公司社会责任与社会标准认证

  (一)公司与公司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下的公司,一方面它贯彻资本的逻辑以赢利为目的、在竞争中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另一方面它是由资本、经营、劳动等要素构成的组织单位。这就是公司的两个主要标志,即赢利性与组织性。但是,主张把“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第三个标志的人越来越多,这主要基于以下的判断。
  资本主义初期,虽然公司以追求自己的利润为目的,但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接受。后来公司规模越来越大,社会上认为公司越大越好的时代也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是,不当竞争、产业结构调整带来利润率下降的问题出现后,大企业开始采取大规模经济性解雇等反社会的独裁性经济行为,而且公司的发展也带来公害、环境破坏等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就使许多人意识到,公司对社会的“支配”这种强者的地位是建立在牺牲消费者、劳动者以及公害受害者等社会群体的基础之上的。这有失社会公平,必须对公司的这种恣意行为进行制裁,因为“权利义务对等”(所有权伴随义务)这种法律思想的普遍性,使我们无法把公司的义务作为例外。而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赋予公司的义务,也是对公司进行制裁的根据。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对于公司责任或公司社会责任,学术界并无统一见解。从事实上已经成为学术研究对象、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追究责任对象以及法律规范对象来看,大体可以分为公司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种。其中对内责任主要指对没有参加经营的股东的责任和对劳动者的责任,对外责任主要指对债权人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对社区(公害与环境)的责任。
  通俗点说,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公司要意识到,它们的存在不光是为了赚钱,为股民负责,同时还要减少对社会环境消极的影响,也就是他们的公司行为不要危害社会,不要危害环境——这是不要做的事情。还有就是公司不光是为股民负责,让他们赚钱,而且要向社会的方方面面负责,向工会、消费者、当地社区、环境负责——这是要做的事情。再有就是公司还要意识到,他们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还有一些自愿的行动要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义务——这是没有法律规定也要去做的事情。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的问题,经济学界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但是公害、缺陷商品、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以及法律界认为,仅仅依靠公司经营者的道德观和企业伦理观是不够的,他们要求把社会强制变成法律强制,把企业在社会生活中应负担的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确立下来,强制企业负担。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多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而劳动法学界则主张把公司社会责任纳入劳动法制的轨道,这主要是因为劳动法律体系是国家对契约自由的强行干预,劳动保护这样一种法律利益的实现只能通过国家劳动行政等“公共”机关,认为通过公司社会责任组织、认证机构等“民间”组织去实现劳动保护原本就是违反劳动法宗旨的(因为“私”不能对“私”进行强制性干预)。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些民间组织在“公共”机关没能履行劳动保护义务时的作用和在人文关怀方面的作用。
  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不仅仅是企业法人,而是包括经营管理者在内的整个企业组织。但是我国本身并没有形成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所以在现阶段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应该只是跨国公司及其零售商或分包商,生产厂家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是跨国公司的一种成本转嫁。
  (三) 社会标准认证
  进行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民间组织一般为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性组织(NPO),如前面提到的SAI、WRC、FLA等,为追究公司的社会责任或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手段,而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制定社会标准、并对公司是否达到这个标准的要求进行认证。
  如WRC主要是对公司违反劳动标准的事实予以公布并进行批判, FLA是制定社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现进行认证。SAI虽然也是制定社会标准并进行认证,但它是开放型的,即它所制定的社会标准(SA8000)并不仅仅适用于自己的会员(董事会中的公司成员),所有的公司均可以把SA8000作为自己的社会标准,而且SAI本身并不进行认证,而是授权于多家国际认证行进行第三方认证。正是因为SAI的开放性,SA8000获得广泛的认可,SAI也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社会标准认证机构(虽然SAI并不直接进行认证,但它是认证机构的授权者,认证机构必须忠实它对认证标准的解释并接受它的监督,所以我们习惯上把SAI与FLA等也称为认证机构)。自从1998年4月获得SAI授权的认证机构SGS对纽约Avon化妆品公司进行认证后,已有数百家企业通过了SA8000的认证,中国也有近百家企业接受过SA8000的认证(现在获得认证的49家)。当然,也有许多企业自己订立行为守则,并以此为标准对供应链中的生产厂家进行认证。
  应该说社会标准在中国推行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既可以改变中国工厂都是血汗工厂这样一种许多欧美人的偏见,又能促进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有益的。但是,社会标准认证中又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作为全球性的问题是,社会标准的制定者是民间组织,并不能担负起对标准的解释、对实施的监督以及对违反者的制裁这些标准制定者应负的责任。其次,具有中国独特性的问题是,社会标准不同于质量标准,它与我国的社会、历史、文化有着密切关系,而社会标准的制定者和认证机构都是国际机构,他们对我国的特殊性很难会有足够的认识,最终会使社会标准认证形式化。另外,虽然社会标准认证是民间性的,它本身并不具备强制力,但如被某些跨国公司利用也会造成事实上的强制,即形成劳工贸易壁垒,当然这又有与WTO公正原则等国际规则的关系,这种强制能否形成另当别论。
  所以我们应该在工会、企业、政府三方的协力下,建立以熟悉国际劳工标准和中国劳动法的国内外劳动法学者为主要成员的自己的社会标准认证机构,在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等要素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社会标准,并以对企业经营者和认证人员的充分培训为前提,实施公司社会责任认证。当然,更重要的是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政局安定和工会合作,并不只是劳动力价格的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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